文化遺產闡釋與展示憲章
文化遺產闡釋與展示憲章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
ICOMOS闡釋與展示科學委員會協助編撰
2008年10月4日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16屆大會(加拿大魁北克)通過
序言
作為致力於文化遺產地的研究、記錄和保護的國際遺產專家組織,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以下簡稱ICOMOS)自1965年成立以來努力在其所有工作中發揚遺產保護的職業道德,促進公眾對人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形式和多樣性的理解。
正如《威尼斯憲章》(1964)中提到的,「有必要在國際範圍內協商和制定指導古建築保護和修復的原則,並由各個國家負責在本國文化和傳統的框架內實施。」此後的ICOMOS憲章繼承了這一使命,針對具體保護問題建立了專業指導準則,並鼓勵在世界各地有效地宣傳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這些ICOMOS憲章強調公眾交流(也稱「傳播」、「推廣」、「展示」和「闡釋」)的重要性在於它是更大規模的保護程式的必要組成部分。這些憲章也間接地說明,各種遺產保護行為(在世界所有文化傳統中),本質上都是交流行為。
在眾多保存下來的物質遺存和昔日社會與文明的無形價值的廣闊範圍中,選擇保護什麼、如何保護以及如何向公眾展示,這些都是遺產闡釋的要素。這些要素體現了各代人對什麼是有意義的、什麼是重要的,以及為什麼要將過去的物質遺存傳承於後世等方面的不同見解。
因此,為遺產「闡釋與展示」制定明確的理論依據、標準術語和廣泛認可的專業準則的必要性顯而易見。近年來,許多文化遺產地闡釋工作的巨大發展,高精尖闡釋技術的引進,以及宣傳和經營文化遺產地而引入的新經濟策略,都帶來了新的複雜性,並對世界範圍內文化遺產保護與公眾理解這兩個目標提出了以下核心問題:
——關於文化遺產地闡釋與展示的公認的、可接受的目標是什麼?
——哪些原則有助於確定什麼樣的技術方式和方法適用于特定的文化和遺產背景?
——哪些道德和專業考慮有助於根據各種特定的形式和技術進行「闡釋與展示」?
因此,本憲章的目的是定義「闡釋與展示」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遺產保護工作的必要組成部分,也是增進公眾對文化遺產地理解的一個方法。(注1)
定義
就本憲章而言,
闡釋:指一切可能的、旨在提高公眾意識、增進公眾對文化遺產地理解的活動。這些可包含印刷品和電子出版物、公共講座、現場及場外設施、教育項目、社區活動,以及對闡釋過程本身的持續研究、培訓和評估。
展示:尤其指在文化遺產地通過對闡釋資訊的安排、直接的接觸,以及展示設施等有計劃地傳播闡釋內容。可通過各種技術手段傳達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資訊板、博物館展覽、精心設計的遊覽路線、講座和參觀講解、多媒體應用和網站等。
展示設施:指專門用於闡釋與展示,包括通過創新技術和現有技術進行的支持闡釋的、在文化遺產地或與之相連的區域內的實物裝置、設施和空間。
遺產地講解員:指文化遺產地長期或臨時的職員或志願者,負責向大眾講解遺產地的價值和重要性。
文化遺產地:指被公認為具有重要歷史和文化意義而通常受到法律保護的遺跡、區域、自然景觀、居民區、建築群、考古遺址或建築結構。
目標
在認識到闡釋與展示是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整個過程的組成部分的情況下,本憲章嘗試建立七項主要原則,根據特定情況所採取的適當的、無論何種形式或媒介的闡釋與展示,都應以此為基礎。
- 原則1:接觸管道和理解
- 原則2:信息源
- 原則3:重視背景環境和文脈
- 原則4:保持真實性
- 原則5:可持續性規劃
- 原則6:關注覆蓋面
- 原則7:研究、培訓和評估的重要性
根據這七項原則,得出本憲章的目標是:
- 促進對文化遺產地的理解和欣賞,培養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的公眾意識及公眾參與。
- 認真記錄從公認的科學和學術方法,以及從現存的文化傳統中識別的遺產地的價值,並向各方受眾宣傳文化遺產地的意義和內涵。
- 保護文化遺產地在其自然和文化背景以及社會環境下的有形和無形價值。
- 通過向公眾展示文化遺產地的歷史結構和文化價值,並通過保護使其免受有害的展示設施、旅遊壓力、不準確或不恰當的闡釋等帶來的不利影響,達到尊重文化遺產地真實性的目的。
- 通過促進公眾對現行保護工作的理解、參與,並通過對展示設施的長期維護和闡釋內容的定期檢查,促進文化遺產地的可持續保護。
- 在闡釋項目的設計和實施過程中,促進利益相關者和相關團體的參與,增進文化遺產地闡釋的覆蓋面。
- 制定遺產闡釋與展示的技術與專業指導原則,包括技術、研究和培訓。這些指導方針必須符合其社會背景並具可持續性。
原則
原則1:接觸管道和理解
闡釋與展示項目應促進公眾接觸文化遺產本體和相關知識。
- 有效的闡釋與展示應能增強個人體驗,提高公眾對文化遺產地的尊重和理解,宣傳對其保護的重要性。
- 闡釋與展示應鼓勵個人和團體反思自身對遺產地的認識,説明他們建立有意義的聯繫。目的是激發更深層次的興趣、學習、體驗和探索。
- 闡釋與展示項目應從人口統計和文化方面識別並分析其受眾,力求向各方受眾宣講遺產地的價值和意義。
- 展示基礎設施應當考慮到參觀者以及遺產地相關社區語言的多樣性。
- 闡釋與展示活動應形式多樣,並能夠實實在在地接近公眾。
- 若由於保護需要、文化敏感性、改造再利用或安全考慮限制參觀,則應提供場外的闡釋與展示。
原則2:信息源
闡釋與展示應以通過公認的科學和學術方法以及從現行的文化傳統中搜集的證據為依據。
- 闡釋應說明口頭和書面資訊、物質遺存、傳統和遺產地意義等的範圍。資訊來源應進行記錄、歸檔,並提供給公眾。
- 闡釋應以對遺產地及其周邊環境所進行的詳盡的多學科研究為基礎。也應當認識到,客觀且有意義的闡釋也有必要反映其它歷史假設、當地傳統和民間傳說。
- 如果文化遺產地的傳統故事或歷史參與者的回憶,為展現遺產地價值提供了重要的資訊來源,闡釋活動則應包含這些口頭證據。可通過展示設施間接進行,也可通過相關社區成員作為講解員在現場直接參與。
- 對遺產地的視覺再現,無論是由藝術家、建築師或電腦類比實現,都應以對環境、考古、建築以及歷史資料的詳細系統分析為基礎,包括對書面、口頭、圖像材料和照片的分析。應準確記錄這些視覺表現所依據的資訊來源。如果能夠獲取基於相同證據構建的其它影像,也應用做比較。
- 闡釋與展示方案及活動也應全面記錄並存檔,用於將來的參考和反思。
原則3:環境和背景
文化遺產地的闡釋與展示應結合其廣泛的社會、文化、歷史以及自然環境和背景。
- 闡釋應當探討遺產地在其歷史、政治、精神和藝術等多層面背景中的意義。應考慮遺產地文化、社會和環境等所有方面的意義和價值。
- 向公眾進行文化遺產地闡釋應當清晰地指出遺產地發展演變過程中經歷的各個階段和影響,並注明時間。應尊重各個時期在遺產地價值形成中做出的貢獻。
- 遺產闡釋也應當考慮到對遺產地歷史和文化重要性有貢獻的所有群體。
- 遺產地周邊景觀、自然環境和地理背景都是遺產地歷史文化價值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也應在闡釋時加以考慮。
- 遺產的無形元素如:文化和精神傳統、傳說、音樂、舞蹈、戲劇、文學、視覺藝術、當地風俗和烹飪傳統等,在遺產地闡釋過程中都應加以考慮。
- 遺產地在跨文化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以學術研究、歷史記錄和現行傳統為基礎的各種認識角度,都應在制定闡釋方案時加以考慮。
原則4:真實性
文化遺產地的闡釋與展示必須遵守《奈良檔》(1994)中關於真實性的基本原則。
- 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既關乎物質遺存,也關乎所在社區。在設計遺產地闡釋專案時,應當尊重遺產地的傳統社會職能、以及當地居民和相關社區的文化實踐及尊嚴。
- 闡釋與展示應通過宣傳文化遺產地的價值幫助保護其真實性,避免對其文化價值造成不利影響、或給遺產結構本身帶來不可逆轉的變化。
- 所有展示設施(如問訊亭、步行路線和資訊板等)必須在易於辨認的同時,與遺產地的整體特點、背景環境、以及遺產地的文化和自然價值相協調。
- 現場音樂會、戲劇表演和其它的闡釋活動,必須經過精心策劃,以保護遺產地的價值和周邊環境,並使對當地居民的干擾最小化。
原則5:可持續性
文化遺產地的闡釋規劃必須尊重遺產地的自然和文化環境,其核心目標應包括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性。
- 闡釋與展示專案的設計和實施應當是文化遺產地總體規劃、預算和管理過程的必要組成部分。
- 在遺產影響評估研究中,必須全面考慮到闡釋設施和遊客數量對遺產地的文化價值、外部特徵、完整性和自然環境的潛在影響。
- 闡釋與展示應廣泛地為保護、教育和文化目標服務。闡釋性專案的成功與否不應單純的以遊客人數和旅遊收入來衡量。
- 闡釋與展示應是遺產保護過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能夠增進公眾對遺產地面臨的特定保護問題的認識,並向公眾更好地解釋為保護遺產地完整性和真實性所做的努力。
- 被確定為遺產地展示基礎設施中永久性組成部分的任何技術要素,都應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設計和構建,以保證有效的定期維護。
- 闡釋性專案的目標應為:通過提供教育、培訓和就業機會,為遺產地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帶來公平持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利益。
原則6:覆蓋面
文化遺產地的闡釋與展示必須是遺產專家、遺產地負責機構和相關社區,以及其它利益相關者共同的有意義的合作的結果。
- 在闡釋與展示專案的制定過程中,應當整合學者、社區成員、遺產保護專家、政府機構、遺產地管理者和講解員、旅遊經營者和其它專業人士的多學科專業知識。
- 在策劃遺產地闡釋與展示專案時,應當注意並尊重所有者、使用者和相關社區的傳統權利、責任和利益。
- 闡釋與展示專案的擴展和修訂計畫應接納公眾意見,鼓勵參與。發表意見和觀點是每個人的權利和責任。
- 由於智慧財產權和傳統文化權益的問題與遺產闡釋過程及其傳播媒介(如現場多媒體展示、數位媒體和印刷材料)關係密切,因此,圖像、文字以及其它闡釋性材料的法定所有權和使用權均應在設計規劃過程中探討、明確並達成共識。
原則7:研究、培訓和評估
不斷進行研究、培訓和評估是文化遺產地闡釋工作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 文化遺產地闡釋工作不應隨著具體展示設施的完工而告結束。持續的研究和諮詢對增進人們對遺產地價值的理解和正確評價起著重要作用。定期審查應當是每個遺產地闡釋專案必不可少的要素。
- 闡釋性項目和基礎設施的設計和建造應便於對闡釋內容的不斷修訂和/或擴展。
- 應當持續監測和評估闡釋與展示專案對遺產地的影響,並根據科學和學術分析以及公眾的回饋資訊,作定期調整。參觀者、所在社區成員以及遺產專家都應參與到此評估過程中。
- 每個闡釋專案都應成為各年齡層次的公眾教育資源。專案的設計應考慮其應用在學校課程、非正式和終生學習專案、通信和資訊媒體、特殊活動、大型活動中的可能性,以及季節性志願者的參與。
- 在遺產地闡釋與展示各個專門領域,如內容創建、管理、技術、導遊和教育等領域培養合格的專業人員是一個關鍵目標。此外,在遺產保護專業教學基礎課中應設置闡釋與展示的課程。
- 現場的培訓專案和課程,應當以向相關社區、各級遺產保護和闡釋工作者宣傳該領域新的發展和創新成果為目標。
- 國際合作以及經驗分享對於制定和保持闡釋方法與技術的高標準是非常必要的。為此,應鼓勵召開國際會議、專業人員的研討和交流,以及全國和地方會議。這些都將為定期分享各地區和文化背景下多種闡釋方法和經驗提供機會。
注1:雖然本憲章的原則和目標同樣適用於場外闡釋,但主要用於遺產地或其周邊地區的闡釋與展示